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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盗”此为止、晴隆检察依法批准逮捕七人
2023-08-24    点击:[]  来源:晴隆检察  作者: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些人却偏要取之有“盗”,殊不知难逃法网。

 

  8月4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陈某某批准逮捕。2023年5月-7月,陈某某、吴某某两人在沙子镇某宾馆、工厂等地盗窃10余次,涉及空电动机、电线等财物,二人销赃后共计获利10000余元。

 

  8月15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知、王某建、杨某某、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3月10日凌晨王某知、王某建、李某某窜至晴隆县某养殖场内,盗走被害人柳某某喂养的四头牛。经价格认定,价值70986余元。2023年6月20日凌晨,王某知、杨某某、李某某窜至鸡场镇一山坡上将九头牛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45248元。

 

  8月16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3年7月31日,李某某翻窗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其家中青布11段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4400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莫因为一时贪恋,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后追悔莫及。广大群众要树立防盗意识,增强防盗措施,尤其是夜间更要提高警惕,切勿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报警。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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