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黔西南 政法好声音】男子辱骂法院干警,安龙法院:这次不处罚,但话要说清楚
[2026-09-29]
[来源:安龙县人民法院]
9月15日,安龙县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到安龙法院提交答辩状,因拨打民事审判庭书记员电话未接通(书记员正在开庭),在电话留言中对书记员进行辱骂。事件发生后,安龙法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院法警队第一时间提取监控录像、通话录音及截图等关键证据,并派员前往州移动公司调取涉案电话号码机主登记信息,完整固定违法事实证据链。

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安龙法院依法传唤王某到院接受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向王某详细核实事情经过,并严肃告知其行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确凿证据和严肃教育,王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错误,深刻检讨了自己的冲动之举。随后,王某向安龙法院提交了书面悔过书,并当面向被辱骂的书记员赔礼道歉,取得了对方谅解。
综合考虑王某系因一时冲动引发事件、事后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提交悔过书并当面道歉、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安龙法院秉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王某不予司法处罚。
法官提醒
法庭是庄严的司法场所,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联系不上工作人员便恶语相向,不仅是对个人的侮辱,更是对司法秩序的挑衅。
司法有温度,但底线不可触碰;权利可主张,但方式必须合法。遇事冷静处理、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既是对司法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