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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法院:劳动争议起纠纷 当庭履行化干戈
2024-04-12    点击:[]  来源:  作者:

       近日,晴隆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是否应该进行工伤保险赔偿争执不休,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用人单位当庭履行了赔付义务。

       据悉,罗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入职晴隆某精神病院从事食堂厨师工作,2022年11月1日17时20分许,罗某某在食堂摔伤右侧髌骨,后前往晴隆某医院治疗。2023年5月8日,经相关机构认定,罗某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罗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41天。后罗某某向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与晴隆某精神病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晴隆某精神病院赔付各项工伤保险赔偿合计110989.45元,经仲裁裁决,确认罗某某与晴隆某精神病医院的劳动关系解除,由晴隆某精神病医院罗某某各项工伤保险赔偿共计107516.92元。晴隆某精神病院认为罗某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继而向晴隆县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为促成案件的有效化解,承办法官及时阅卷,详细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晴隆某精神病医院进行沟通,释明劳动关系成立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由此消除了晴隆某精神病医院的“法理”认识障碍,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集到赔偿数额上来,使案件产生了调解可能。一方面,承办法官从“情理”入手,让晴隆某精神病院积极筹措赔偿款,确保一次性赔付,消除罗某某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向罗某某分析了诉讼利弊,从而做通罗某某的思想工作,使其作出相应让步,促使双方达成利益平衡。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晴隆某精神病院当庭支付罗某某各项工伤保险赔偿金75000元,为此,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这一案件的圆满解决,是晴隆县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缩影。下一步,晴隆县法院将继续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坚持“调解优先”理念,不断深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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