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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自己车辆翻下路坎也被判刑
2021-09-07    点击:[]  来源: 晴隆检察  作者: 张嵩
 2021年8月19日,由晴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在晴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郑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罗某某从晴隆县西街往江满方向行驶,于同日20时07分,行驶到晴隆县莲城街道西街至江满6公里加300米处,郑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翻下路坎,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郑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查获,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郑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6.18mg/100mL,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郑某某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某系无证驾驶,依法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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