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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团伙偷烟苗,“盗”此为止!
2023-10-23    点击:[]  来源:贞丰法院  作者:

近日,贞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团伙盗窃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傅某、杜某某三人到贞丰县龙场镇上水桥处看到大棚内的烟苗无人看守,三人便共谋盗窃烟苗。随后,三人又到兴义邀约被告人孙某、王某、方某某后于2023年5月30日凌晨零时许到达贞丰县龙场镇,分别到上水桥村、平坝村等地,由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王某、杜某某盗窃烟苗,被告人傅某、方某某负责在车上接应装车。后将盗窃的烤烟苗偷运至盘州市以10330元销赃于当地烟农,剩余烟苗运至被告人张某某、傅某位于盘州市出租房处。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320株586盘烟苗价值8790元;被盗160株120盘烟苗价值8400元。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傅某、杜某某、孙某、王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六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作用相当,但被告人张某某、傅某、杜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最终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33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切勿心生邪念,要知法守法,不劳而获不可取,也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看管好自家大棚内的烟苗,警惕陌生人和车,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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