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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一环扣一环从事“跑分”获利?获刑!
2023-12-07    点击:[]  来源:贞丰法院  作者:

近日,贞丰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以来,向某某(另案处理)将姚某某(另案处理)发展成其下线从事“跑分”犯罪活动,姚某某在周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将周某、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发展成其下线。周某某、周某、杜某某等人在姚某某的授意下,以每人每天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工资相继发展陈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文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又发展潘某某(另案处理),并由姚某某统一安排下线人员到西藏多地办理银行卡,通过购买加速器VPN账号密码搭建境外网络,培训下线人员使用境外社交软件纸飞机(Telegram)APP接受指令,以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资金获利,并从中逐级抽取提成。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资金722.6629万元,含被诈骗资金9999.88元,其发展的下线潘某某转移资金824.8951万元,含被诈骗资金7959元,被告人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及抽成获利7300元;被告人余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资金761.1454万元,含被诈骗资金3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文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转移资金452.5342万元,含被诈骗资金8999.8元,从中非法获利49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7300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任务,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收取、转移犯罪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分别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为了蝇头小利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添加陌生人微信,增加自己被电信诈骗的风险,更不能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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