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入户盗窃即使未偷得财物依然构成盗窃罪。当今社会,天网工程的覆盖及家庭监控设备的安装,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将会被监控设备全程录下。只有勤劳才能致富,偷、骗、抢等任何获得不义之财的歪心思终究是害人毁己,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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