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要从头说起,4月15日,陶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委托,担任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的辩护人。当时因疫情影响,跨省现场阅卷存在困难和不便,陶律师电话咨询该院是否可以远程阅卷。经工作人员核实,同案涉及未成年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工作规定(试行)》不能提供互联网阅卷服务。为充分方便律师行使阅卷权,该院积极与陶律师执业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联系共商,决定为其提供异地阅卷服务。4月18日,该院收到陶律师提交的身份证及相关委托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了异地阅卷。同日,陶律师在其执业所在地鄞区检察院成功领取案件卷宗材料,顺利完成阅卷。
下一条:兴仁市公安局护航“乡村振兴”实战大练兵集中培训班第一期开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