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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错了”!男子醉驾酿车祸领刑一年零八个月,赔偿51万元,后悔莫及
2020-08-20    点击:[]  来源:兴义市人民法院  作者:
 一次醉驾,一生污点。
代价之大,教训之深,有目共睹!
我们希望所有的驾驶人都引以为戒!

 
兴义男子蒋某某贪杯“喝高了”醉驾
致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8月19日
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
以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缓刑二年零八个月
 
 
(庭审现场)
 
  2020年2月9日
    蒋某某在晚餐时好酒贪杯
   醉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
 
 
法官与被告人的&对话
 

 
(法官)

 
 
  法官: 当天喝酒没得?
  被告人: 喝了。
  法官: 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 喝了半斤白酒。
  法官: 你不知道喝酒后不能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吗?
  被告人: 知道。
 


(庭审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2月9日20时07分许
29岁的被告人蒋某某酒后
驾小型轿车行驶至
兴义市西南环线某路口时
一边打电话一边急速行驶
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
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
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人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
含量为:182.34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官:你怎么会追尾撞上摩托车?
  被告人:当时我在打电话,有点迷糊。
  法官:又醉酒开车又打电话,你是有天大的自信吗?你这是把生命当儿戏,是在犯罪。
  被告人:我错了,我认罪。
  法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训诫。

 


案发后
蒋某某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且5年内不得重考
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八个月。
 
  “我错了,对不起受害者!我保证从今以后我绝不再喝酒醉,绝不再犯……”庭审时,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表示将努力挣钱偿还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债务。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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