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黔西南州公安局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2018-05-11    点击:[]  来源:黔西南州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一、为深入推进黔西南州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达到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目的,制定本机制。
二、本机制的奖励对象是向黔西南州公安局实名举报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群众。
三、本机制奖励的举报内容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涉黑类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农村基层政权、破坏农村扶贫攻坚战的村霸、乡霸、家族、宗族势力;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非法放贷讨债的涉黑涉恶犯罪组织;
(六)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七)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四、本机制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查办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查办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嫌疑人的藏匿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五、举报人的举报经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一级线索给予奖励。
(二)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二级线索给予奖励。
(三)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三级线索给予奖励。
六、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当面举报等途径和方法进行举报。
七、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个人信息。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和有效性负责。
八、公安机关接受举报人举报后,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涉黑涉恶举报后,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立即转递到刑侦或扫黑办进行查证。
十、经查证符合本机制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查证并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举报线索奖励级别和奖励金额建议,报州局扫黑办审核确定线索级别和奖励金额。
十一、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二、符合本机制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州级财政安排(同时适用《贵州省公安举报奖励机制》)。
十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一级线索给予5-10万元奖励;
(二)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二级线索给予1-5万元奖励。
(三)举报的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按三级线索给予1-5千元奖励。
(四)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一千元奖励。
十四、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案件侦查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举报属其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十五、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二)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机制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州、县(市、区)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办理地公安、财政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在向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举报的,且已由其他部门进行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十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泄露涉黑涉恶线索给其他人举报的,或者违反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机制制定本地区举报奖励机制并安排奖励经费。
十八、本机制由黔西南州公安局扫黑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机制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各地公安机关举报方式:
黔西南州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859-3333839,举报邮箱:qxnzdhb110@sina.com,举报地址:兴义市建设路27号黔西南州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兴义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3228817,举报邮箱:xysgajshcejb@163.com,举报地址:兴义市桔山办事处洒贡村兴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办。
义龙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859-3520808,举报邮箱:15285455841@sina.cn,举报地址:兴义市顶效镇开发大道43号义龙新区公安分局扫黑办。
贞丰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6617217,举报邮箱:zfgaj@126.com,举报地址:贞丰县永丰街道建设路107号贞丰县公安局扫黑办。
晴隆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589-7614816,举报邮箱:qlxshb@sina.com,举报地址:晴隆县莲城镇东街晴隆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办。
册亨县公安局线索举报电话:0859-4216590,举报邮箱:chgashb@126.com,举报地址:册亨县纳福街道办纳福大道边册亨县公安局办公楼四楼刑侦分局一科。
望谟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4612245,举报邮箱:wmxgajshb@sina.com,举报地址: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华侨西路望谟县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
安龙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5213110,举报邮箱:al5213110@163.com ,举报地址: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市府大道安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办。
兴仁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6211849,举报邮箱:xrga110@163.com,举报地址: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东路兴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扫黑办。
普安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59-7234532,举报邮箱:gzpaxgajshb@163.com,举报地址:普安县盘水镇文笔村小岔沟组普安县公安局扫黑办。

  

上一条:返回列表

下一条:关于拟推荐参加评选2016-2018年度全省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的公示

关闭

打印